成也领导败也领导:政府领导的营商信用是不是撑得住

发布时间 :2019年08月13日 阅读 :

某地新上任的领导带来了完全不一样的工作理念、工作思路、工作风格与工作节奏,招商的力度与热度很快上去了,本地与外地的不少企业的合作积极性被调动起来了,于是很多的合作项目在新领导与新班子的强力主导下达成了。但是不久领导转岗了,新领导带来了另外一套新思路,而且对于原来的项目也有了调整的想法,相应的配套政策也不同了。问题是让原来的合作企业进还是退?

 

 

2016年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第七条要求: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对因政府违约等导致企业和公民财产权受到损害等情形,进一步完善赔偿、投诉和救济机制,畅通投诉和救济渠道。将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立政务失信记录,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惩戒力度。

不少地方营商环境竞争力弱,对于市场力和专业服务的依赖度低,工作推进和合作愿景与领导的作为模式密切相关,但领导的变动也成为本地营商环境的核心变数。对于与政务失信相关的营商信用案件的处理,要落到实处,其中五个做法非常重要:一是涉及相关争议,应以国家级正式法律法规作为处理问题的依据,而不应以本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通过的政策文件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二是确定新规不能制约更改替代原先的约定;三是基于协商的、或者确有调整理由的必须提供相应的对价补偿;四是允许相关争议不在协议双方所在的第三地仲裁机构加以仲裁处理;五是将行政失信记录作为各地营商环境指标评估的核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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